江苏关于在全省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补充意见
日期:2013-05-22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1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在普通高校中开展在籍专科学生接读自学考试本科工作的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根据三年多来全省开展试点工作的情况及自学考试自身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接本”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培养目标
    积极探索具有自学考试特色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充分体现自学考试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实用性与职业性特点,建立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符合大众化教育要求的人才培养机制。在确保基本理论够用的基础上,着力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重视学生个人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就业和竞争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专业开设与主考学校
    “专接本”工作开设的专业,在现有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本科段专业目录中选取。
开设“专接本”专业的普通本科高校,原则上是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主考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优势,在已开设专业中确定 “专接本”专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面向普通专科学校及五年制高职学校(以下简称专科学校)开展衔接工作。
专科学校应根据生源状况及办学条件,按专业相同相近的原则,自主确定接读专业,并向相关主考学校提出申请。主考学校应对专科学校的办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统一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方可开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

    三、课程设置
    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专接本”专业在面向社会开考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增设实践与应用课程。其课程由沟通课程、衔接课程、主干课程、实践与应用课程等四部分组成。
    1. 沟通课程。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公共基础课。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与本科计划名称相同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且成绩合格的,承认其课程及学分。学生在专科阶段已学过的公共基础课,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计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学生要求取得学士学位的,须符合主考学校学位授予的外语要求。
    2. 衔接课程。衔接课程的学习内容,主要是对专科阶段学过的主要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等内容作进一步的延伸与拓展,体现本科教育需要的人才知识、能力与素质结构。衔接课程的设置一般不超过5门。在专科学校考核合格的基础上,衔接课程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计取比例由主考学校根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审定,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备案,计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30%。
    3. 主干课程。学生参加主干课程的学习,原则上应通过全部沟通课程与衔接课程的学习与考试。主干课程的设置一般不少于5门。
    4. 实践与应用课程。包括综合实践、知识拓展、选修课程、社会实践等。一般为3-4门,每门不少于2学分。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考核办法由主考学校确定,并由主考学校负责考核。

    四、管理职责
    主考学校须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专接本”工作实施细则的拟定、专科学校助学辅导条件的审核、招生宣传材料的审核、专业考试计划和助学辅导计划的制定、课程分类的界定、教材的选定、课程考试大纲的编写、师资培训、实践性环节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与考核、对专科学校助学辅导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参与命题和评卷,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开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的专科学校,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 “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的宣传发动、新生注册、学生报考、考籍管理、学生管理,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助学辅导工作,办理省教育考试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招生对象与报考条件
    自学考试“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的招生对象是列入国家计划,经省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各类专科学校的三年级在籍学生;经市招生部门正式录取的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五年级在籍学生。学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
    1. 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2. 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 报考的“专接本”专业与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者相近。
    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学校的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申请报考,经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参加学习与考试,并由学校向所在地省辖市考办办理集体报名。

    六、教学与管理
    1.“专接本”专业的课程教学内容,除实践与应用课程外,必须以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课程考试大纲和使用的教材为依据,加强案例教学和实践性环节教学,选派责任心强、富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保持任课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2. 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由专科学校负责实施。为保证助学辅导的质量,报考人数较多的专业应实行分班教学。专科学校开展助学辅导工作必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开展,要确保各门课程的教学学时数(每学分18课时)。
    3.在主考学校的指导下,专科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管理,设立或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的教学管理,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确保助学辅导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4. 强化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签订专科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协议书。学生单科课程缺课学时数超过规定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5. 助学辅导中增设的实践与应用课程,应由主考学校提出教材计划,并在开课前三个月内完成考试大纲的编写,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始教学。
    6. 主考学校应指定专人对专科学校开展不定期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并于每个学年结束后,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七、考试的组织与实施
    为保证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专接本”专业的考试工作均在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专科学校所在地省辖市考办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考试计划中确定的按一定比例计取成绩的课程,其最终成绩,由专科学校与主考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共同核定。
    学生未能如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不能毕业的,原通过的课程成绩有效,未通过的沟通课程和衔接课程不再计取校考成绩。
    “专接本”的考试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

    八、经费与使用
    举办“专接本”助学辅导工作的专科学校,应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 号、苏财综〔2003〕157号文件)精神,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要求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的费用须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专科学校每学年按实际收费向有关主考学校缴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不含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答辩费),并向省教育考试院缴纳相应的考试费。
    本“意见”适用于2008年下半年起招收的“专接本”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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