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不断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江苏省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和改善党在高校的领导,切实提高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我校的人才培养提供组织保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精神,有组织、按程序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禁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章 发展计划和重点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各党支部每学期末要制定下学期的培养、发展计划,连同计划发展对象简明情况一并报党总支。经党总支汇总审核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五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要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六条 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在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要努力做到一年级加强培养,争取发展;二年级重点发展;毕业班适量发展。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以及党的性质、纲领、宗旨,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队伍。对一年级的新生,要结合入学教育,积极引导他们靠拢党组织,做到“早发现、早选苗、早培养”。对中青年教工,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各党支部要指定党员与之结对子,通过谈心等活动,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帮助他们创造条件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八条 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交给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由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妥善保管。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支部,由所在团支部组织“推优”。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的三个月之内(或接到推优名单后一个月之内),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第十条 党总支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综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党组织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负有以下职责:
1.负责向培养对象讲解党的基本知识,考察培养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并经常与他们谈心,审阅他们的思想汇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培养对象的意见。
3.每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考察意见,并将考察意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同时反馈给考察对象。
对外校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各支部也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转档和续档工作,并指定党员对其继续培养。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创造条件,培养和锻炼入党积极分子,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十三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如实汇报个人近一段时间内的学习、工作、生活表现,尤其是按照党员条件要求自己所作的努力,和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认识,以及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学生,不仅要看其学习成绩是否优良,还要重点考察其政治立场、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价值取向等;对教师,要看其教书育人的表现;对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不仅要看其业务水平,还要看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对考察结果要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对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列入发展对象或继续考察培养。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五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不需要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立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和外调。
凡是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做好学习辅导。
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对毕业生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应尽早放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发展,不搞毕业前突击发展。
对招聘、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学校的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如果在我校已经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同意后,可以发展入党。
已经毕业离校或调出的人员,不能再在我校办理入党手续。刚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原单位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我校相关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各类进修生、成人教育(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我校全脱产学习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前,要将发展对象的有关考察材料上报相关党组织进行预审(院系学生发展对象由相关党总支预审,其他发展对象由学校党委预审),预审的档案材料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学生可免);
3.推优表;
4.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5.政审外调函;
6.思想汇报;
7.入学以来成绩表;
8.党校培训班的结业证书;
9.政审综合意见(亦可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政审综合情况栏详细填写意见并加盖党总支公章);
10.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应在各党总支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所在单位(或班级)、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推优时间(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奖惩情况,学 生还要公布近一年内的综合测评成绩、承担班级(或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情况。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依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的情况,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本单位党支部的党员担任,可以是培养联系人,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二十二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及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院系学生申请人由党总支审批)。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学校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需注明是授权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党委或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审批。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有关党支部,党支部应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一条 各党总支要统一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并将有关安排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各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培养,落实好考察人。支部委员会每3个月要听取考察人汇报一次,按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党总支要重新甄别其身份,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其中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校组织部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之前一个月以内,个人应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学生党员由院系党总支批准)。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延期半年至一年转正:
1.学生预备党员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末考试有必修课程补考;
2.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时交纳党费,不能履行党员义务;
3.预备期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
4.在预备期内表现不好,不能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 教工预备党员转正由组织部负责初审,校党委进行审批;学生预备党员转正由院系党总支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及时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由支部书记负责保管。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学校(毕业)之前,所在支部应实事求是地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做出鉴定,并将鉴定、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上交至党总支,由党总支在鉴定上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各党总支指定工作细致、认真负责的总支委员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的档案转交到人事处,学生的档案仍由党总支保管,待其毕业后转往所在单位。
第三十七条 档案交接的双方要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并将移交、接收登记存入文书档案备查。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的会议记录等都应妥善保存。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都要严格履行党章规定,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审核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一次发展党员工作专题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违反党章和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