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日期:2013-05-23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30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激励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江苏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不含在江苏的中央部委属高校。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二、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七条   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达。省财政厅、教育厅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及师范等专业的学生适当倾斜,向苏北地区的高校适当倾斜。 

四、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师范专业学生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学校院系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15日前批复。

五、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并落实省级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于每年9月1日前下达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预算。

    第十五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教育厅加强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六、 附 则

    第十八条  高校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资助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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