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石活动优惠大厅hbs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 、苏教财〔2007〕39号)、《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学年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10%,综合测评名次突出。无不及格科目。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参选学生原则上是在学院备案的经贫困生认定的同学, 特殊情况要附说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且自上一学年至评审日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家庭经济困难的校级或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先推荐;
6.参选学生原则上是在学院备案的经贫困生认定的同学, 特殊情况要附说明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学校将根据当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所下达到我校的资助名额指标和资助标准进行细化后下发到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以上各类奖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具体时间以上级发文要求为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相应认定工作、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进行评审,并按照学校确定的名额指标进行推荐。学院推荐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申请材料提交学生处;学生处复核各学院的初评结果,提出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由学生处汇总整理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上级部门。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各学院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章 奖助金发放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通过省教育厅)将相关资金拨给学校后,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学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将一人的金额拆分给多个学生;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下达,下达后由财务处按时、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技师学院在校生国家助学金评定由其根据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自行废止。